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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葛亮谈安全心理学 坚守法律底线 落实主体责任 ——诸葛先生谈新《安全生产法》之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四)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21-04-06 分类:安全论坛文章


诸葛亮“谈安全生产”系列之三十五

坚守法律底线  落实主体责任

 ——诸葛先生谈新《安全生产法》

之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四)

文/徐三元


 过程比结果更重要

       话说上期我们从“三国归晋”谈起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重在源头控制,重在夯实基础。这个主题让司马懿先生颇为得意,因为司马氏家族最终结束了三国鼎立的局面,建立了西晋王朝。

      就在大家期待如何抓好安全生产过程控制时,我抛出了这样一个话题:“1700多年前,三国归晋不假,最终的胜利属于晋朝也不假。但是,论英雄气概,论人气,你们觉得谁最高?”

      沉默一阵后,徐庶说:“当属你的老板刘备!”

     “我想是孔明!”周瑜说。

     “关羽和张飞也不赖!”曹操说。

     “是非功过任评说,我没有保住汉室。就别论我蜀国的英雄气概了!”老板沮丧地说。

     “老板,这就是我为何讨论这个问题的缘起。为何我蜀国没能统一三国,并且是第一个灭亡的,但‘刘关张’的美名却一直让世人津津乐道呢?”我问。

     “以我愚见,还是‘刘关张’那种追求天下统一,造福苍生的精神,让世人敬仰吧。虽然蜀国最终没能统一三国,但是你和‘刘关张’等人在兴复汉室过程里的所有努力,都是最精彩的绽放。”徐庶说。

     “对。从刘总三顾茅庐,你提出了著名的《隆中对》,决心兴复汉室开始,你们团结一致,执着而真诚地努力拼搏,不论顺境逆境,你们艰苦卓绝的奋斗过程,早已让后人忽略这片江山归谁,你们已成为被世人崇拜的真正的英雄了。”周瑜说。

      周瑜与徐庶的话,一针见血地总结出了多数崇拜三国时期蜀国英雄人物的人的心理。我在担任安全总监后,时时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到底是过程重要还是结果重要?

      放在历史上,放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放在我们人生的任何一个阶段里,这个问题有答案吗?

     “先生引此话题,绝非是想晒晒我们当年的威风吧?”关羽问。

      我点点头回应:“我想,做任何事都需要一个过程。安全生产就是一个需要注重过程的事业。安全是一项系统工程,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达到的。倘若我们只追求安全生产的结果,而忽视安全生产过程控制,那么这个结果也是不会长久的。

      在座各位老板、总监忽然明白了我抛出话题的用意。安全生产是一个过程,是否安全生产要由过程来证明,而不能由结果来证明。不注重安全生产过程,迟早会发生安全事故。事实证明,事故的发生源自于安全生产过程中的一次次违章、一次次侥幸。因此,忽视安全生产过程控制是非常危险的。

● 安全生产的过程控制

      “历史上的成败,除了自身的努力,还受一系列外界因素的影响,因此结果难以预料。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结果,却全在过程里。”徐庶很有体会。

     “干脆请徐总监给我们分享一下如何做好安全生产过程控制吧。”我提议。大家也跟着鼓起掌来。

      徐庶没有推辞,接过话题,开始介绍:

     “安全科学理论认为,事故是由于能量意外释放导致的。在生产过程中,主要存在两类危险源。第一类危险源是危险物质本身,也就是能量主体,它决定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要控制这类危险源,主要采取的措施是约束、限制能量,替换能量源等。一旦这些约束、限制能量或危险物质的措施受到破坏或失效(故障),就会导致事故发生。第二类危险源是约束、限制能量或危险物质的措施受到破坏或失效的各种因素。一起伤亡事故的发生往往是两类危险源共同作用的结果。第一类危险源是伤亡事故发生的能量主体,决定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第二类危险源是第一类危险源造成事故的必要条件,决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第二类危险源发生越频繁,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就越大。

      在安全生产的过程中,人、设备、环境、制度必须达到高度和谐统一,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安全生产持续稳定。”

     “那么对第二类危险源的过程控制有哪些具体的方法?”周瑜问。

     “ 第二类危险源主要来自:物的故障、人的失误、环境因素。所以,过程控制也要围绕这三方面来进行。

      物的故障是指机械设备、装置、元部件等由于性能低下而不能实现预定的功能的现象。从安全功能的角度,物的不安全状态也是物的故障。物的故障可能是固有的,由于设计、制造缺陷造成的;也可能由于维修、使用不当,或磨损、腐蚀、老化等原因造成的。所以,要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排除与控制。

      人的失误是指人的行为结果偏离了被要求的标准,即没有完成规定功能的现象。人的不安全行为也属于人的失误。人的失误会造成能量或危险物质控制系统故障,使屏蔽破坏或失效,从而导致事故发生。而针对人的失误控制,学问更多了。先生此前已从人的心理、性格特征分析等方面提出了防止人的失误的方法。 

      人和物存在的环境,即生产作业环境中的温度、湿度、噪声、振动、照明或通风换气等方面的问题,会促使人的失误或物的故障发生。另外,环境方面还要注重现场通风、适宜的微小气候等。” 徐庶说。

       听完徐庶的介绍,受益匪浅。

     “那么本期讨论的过程控制和我们开展此次论坛的主题:《新安全生产法》又有什么关系?” 许昌集团的曹总提问了。

     “ 关系大着呢。企业有没有做好过程控制,就是有没有落实主体责任的表现,落实主体责任的义务都在法律条文里了。”周瑜回答。

● 相应法律责任

      “没错,《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鲁肃说。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庞统说。

  “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司马懿说。

     大家你一言我一语,着重将“新安法”里 对于企业应当在生产过程重视的条文进行了点说。

     “那惩罚情况如何?”曹操问。

     “‘新安法’对企业不重视安全生产过程控制的相应处罚是非常严厉的。比如: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四十条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第四十五条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违反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违反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徐庶说。

      “要想有持续、稳定的安全生产的结果,需要持续不断地关注并做好安全生产的过程控制。”老板感慨地说。

      “是的。不管是在事业追求上,还是人生经历上,当我们孜孜以求地朝最好的方向与目标努力的时候,不管结果怎样,那个过程让你觉得问心无愧,让你充满力量,让你感到充实。这就是最好的结果。这也是三国时期,我们虽然没有取得最终的胜利,但是,那段岁月是值得回忆的。”我说。

      关于安全生产过程控制的探讨暂时告一段落,欲知下期如何,且看下回分解。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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