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葛亮“谈安全生产”系列之三十四
坚守法律底线 落实主体责任
——诸葛先生谈新《安全生产法》之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三)
文/徐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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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归晋的启示
上回聊到“企业安全生产之过三关”——第一关是源头管理,第二关是过程控制,第三关是应急救援。
大家意犹未尽,迫不及待地想了解这三关的具体内容。于是,下半场的讨论又“热火朝天”起来。
一开场,我并没有直接说企业安全生产如何过三关。而是给大家提了一个问题:“为什么三国最后归晋帝司马炎统一了?要知道我的老板刘备、还有许昌集团曹总、江东集团孙总,他们可都是一代雄杰啊,为何不是他们或者他们的后代完成一统天下的大业呢?”
大家一下子都陷于了深深的思考中。
这时司马懿开口了:“司马炎是我的孙子,这个问题我最有发言权。大家知道,在三国时期魏、汉、吴三国中,魏国最重视农业,我们大力兴修水利,工程的规模和数量在三国中首屈一指。比如公元233年,我们在关中一带辟建渠道,水库,一举改造了三千多顷盐碱地,所获使国库大为充实。再如我们在河南兴建水利工程,使粮食产量倍增。加上当时我们的人口最多,垦荒的面积最广,这正是三国中我们魏国实力最强的原因。至于我的孙子司马炎最后使三家归晋,建立晋朝,我想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因为他的祖父,也就是本人,还有他的父亲司马昭为他和平代魏,继而统一三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大家对司马懿的看法频频点头。我接着司马懿的话问:“三国归晋对我们做好安全生产有何启示呢?”
“国家存亡、企业兴衰都和其先天条件、基础建设息息相关。安全生产管理方面著名的3E原则就是体现。无论工程对策措施,教育培训措施还是法制措施均要求企业安全生产要做到打好基础,抓住源头,这样才能防患于未然。”徐庶说。
“看来,魏国确实是人才济济啊!”我对魏国有一大批像司马懿,徐庶这样的优秀人才不禁感慨。
司马懿的回答,徐庶的补充,确实是我提问的初衷。要稳步发展,必须基础扎实。那么何谓“基础扎实”?
“《安全生产法》的每一个条文规定,都是从无数惨痛事故的教训中总结提炼出来,突出预防为主,要求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从一开始就要有好的根基,如果先天不足的话,后天补起来就难了。这里最重要的就是源头管理。”江东安全总监周瑜说。
“各位对新安法的学习都很认真,也特别到位。刚才公瑾说的源头管理,请问在座各位,是要落实什么呢?”我又问。
过三关之源头管理:三同时制度
“我想,先生所讲的源头管理就是‘三同时制度’吧。新安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周瑜说。
“‘三同时制度’是防止工程项目带病投产运行,确保物的本质安全的有效法律制度,是从源头上消除导致伤亡事故和预防职业病发生的有力手段。有的企业缺乏安全生产意识,在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阶段忽视安全要求,没有配备应有的安全设施,从而导致项目建成后,存在严重的设计性安全隐患。而要消除这些隐患,往往需要付出巨大的代价,有些甚至不可挽回,从而造成严重的资金浪费并可能造成安全生产事故。”许昌集团近年发展迅速,版图扩张很大,新建项目比较多。徐庶对此最有发言权,也说的很在理。
“厂区、项目、设备的设计、装置等,先经过专业机构科学论证再施工,再投产,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三同时’制度落实到位, 可使新建项目做到更合理,最大限度地消除和减少潜在的危害,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所以说,做好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的‘三同时’,对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的意义。”周瑜说。
“如此看来,老板懂法律,从思想上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是关键。只有这样,才能从经费上予以保证。”司马懿洞察地说。
“的确如此。事实上,‘三同时’制度是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对违反这一制度的行为,根据不同情况,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像企业不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我说。
“经过各位的讨论,我算是明白了一个道理:落实‘三同时’制度,不仅是法律要求,更是提高经济效益的有力手段啊!”曹操说。
“曹总说的对,企业家最会算经济账。而落实‘三同时’实际上是一个以最小投入实现最大价值的投入。不是有这么一个说法吗,在预防时期,投入一元钱,得到的效益是巨大的;到整改、控制的时候,投入一千元,得到的效益已大大缩水;而到发生事故,赔偿起来,基本上是上百倍的损失了。”我说。
“尤其针对我们许昌集团新增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徐庶借此机会对他老板进行进一步的宣贯。
徐庶这么一说,曹总自然明白其轻重,“三同时”的工作落实就不是问题了。
过三关之源头管理:安全设备规定
“那么,作为企业,源头控制除了落实‘三同时’制度,还有其他吗?”我老板问。
“当然还有!‘三同时’制度是从工程设施设计上,解决先天性的问题。一个良好企业的运作,还有许多后天因素。比如:在危险场所设备设施安全管理上,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在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报废等方面,对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我回答。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周瑜补充说。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徐庶说。
讲到有关安全设备的要求,大家又是滔滔不绝,争先恐后点出了法律的相关规定。看得出,他们确实在认真学法。
“这些都是从源头上规范管理,进而防止事故发生的法律规定。而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我说。
“除了这些企业应该履行的职责,在高危企业安全监管、禁止‘三合一’等方面,也有相应的源头管理要求。比如,法律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徐庶继续说。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我补充道。
每次大家说完,我必对处罚加以补充。目的就是想要各位老板引起重视,这是一次关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探讨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研讨会,目的不仅在于学习好安全生产法,而且还要大家明白,不落实法律规定,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制裁。
本期着重在源头管理上进行讨论,而对过程控制及应急救援的探讨,且看下回分解。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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