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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葛亮谈安全心理学 坚守法律底线 落实主体责任 ——诸葛先生谈新《安全生产法》之企业主体责任落实(2)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21-03-06 分类:安全论坛文章


诸葛亮“谈安全生产”系列之三十三


坚守法律底线  落实主体责任

——诸葛先生谈新《安全生产法》之企业主体责任落实(2)

文/徐三元

DK

企业安全生产必须有人管

      话说江东、华北、华中几大企业老总、安全总监齐聚新野畅谈新安法,反响极好。只是,新安法提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履行职责将会受到法律责任追究,这让各位老板感到法律震慑力巨大,深感经营企业不易。

      我倒觉得这是好事,只有在思想上对法律充满敬畏之心,才能在实践中严格遵守执行。当下一些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就是老板忽视、漠视安全生产工作所致。

      “当今市场竞争激烈,我们整天为生产经营操心,哪有那么多心思来管安全生产啊?况且现在企业生产装置、工艺流程越来越复杂,危险有害因素随处都是,我们大多都不是安全工程方面的专业人士,怎样才能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啊?”孙权着急地问。

      “孙总这个问题提得好。自从工业革命以来,在生产力得到巨大发展的同时,安全生产事故也随之而来,无数鲜活的生命被无情的事故吞噬。安全成为必须解决的突出问题,也是企业家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新安法正是在一起起惨痛事故教训的基础上,根据事故发生的规律特点,规定了企业应承担的职责。比如针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规定了明确的职责要求。但法律并没有要求你们这些老板什么都懂,法律规定给你们的职责概括起来主要是从思想上重视安全生产,从人力、财力、物力上给予支持。”我说。

      “法律没说要老板自己干。卓越的管理者是善于抓重点,善于做有效决策,善于用人。”徐庶接着我的话说。

     曹操听后点了点头。我想,在这方面,曹操在历史上就有知人善用的独到经验,在今天的许昌集团,他也是管理有方。他沉思片刻问:“那法律对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上都有哪些明确的规定呢?”

      “安全生产的规律及无数惨痛的事故教训表明,要有效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必须从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缺陷上等方面拿出具体有效的措施。在人的方面来说,就是企业必须做到安全生产有人管,有人懂管。”我正准备回答时,江东周瑜已接上了腔。

      “新安法对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的配备方面规定十分明确,要求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对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我接着周瑜的话说。

   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

      “孔明先生,那像你这样,作为一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有哪些职责?未履行好职责会承担哪些责任呢?”司马懿问。

      “司马先生这个问题问得好。新安法不仅要求企业必须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规定了明确的职责及法律责任。

      具体有以下七项职责:一是组织或者参与拟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是组织或者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是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是组织或者参与应急救援演练;五是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是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是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对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我说。

      “法律在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方面的规定十分严格,如果我们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职责,同样也会失业或者面临牢狱之灾。”江东安全总监周瑜补充说。

      “新安法的每一个法律条文规定都是血的教训的结晶,以上谈的是要求企业安全生产必须有人管,那在保证有人懂管上,法律又有哪些规定呢?”我的老板刘备问。

      “总体来说,新安法要求企业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理念,有针对性地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这些人员具体包括主要负责人、企业高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一句话,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我正准备开口,庞统先开腔了。

      “为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新安法要求必须对其进行培训。比如,针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新安法规定必须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尤其针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等高危行业,要求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我接着庞统的话说。

      “针对一些单位忽视对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进行培训的实际情况,要求企业对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周瑜补充说。

      “针对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的实际,新安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徐庶说。

      “针对电工、焊工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作业人员,新安法要求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鲁肃说。

      大家你一言我一语,把新安法里主要的、重要的关于培训的内容及要求都点了出来。

     “看来各位安全总监对新安法的学习很到位啊。”孙权打趣地说。

企业安全生产之过三关

    “为了防止培训流于形式,走过场,新安法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对于企业未履行上述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我进一步补充说。

      “以上谈的是新安法在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上的职责要求,请问孔明先生,在防止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缺陷上,又有哪些规定呢?”关羽问。

      “你还记得当年为了与大哥刘备相见‘千里走单骑’吗?”我笑着问。

      “当然记得了!为了能够早日见到大哥,我不仅历尽艰辛,过五关,而且还被逼斩杀曹丞相六员大将。”关羽说。

      “就像你当年为了见到大哥,不仅封金挂印,而且还冒着生命危险过关斩将一样,企业要做到防范和减少事故,必须要有一个做好安全生产的强烈愿望,严格遵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一个企业要做到安全生产,我认为至少要过三关。”我笑着说。

      “哪三关?”鲁肃插话问。

      “第一关抓住源头管理,第二关注重过程控制,第三关科学应急救援。”我说。

      “在源头管理方面,新安法有哪些强制要求呢?”张飞问。

      “我们已经讨论了大半天了,先去吃饭吧,不然肚子会造反的。”曹操提议说。

       虽然大家兴致很高,但本期讨论暂告一段落。对新安法的进一步研讨我们下期继续。


      后记:敬请各位企业负责人注意,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针对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以及关闭生产安全设备设施和数据信息,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未经审批擅自开展高危生产作业活动,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涉及生产安全等突出问题对刑法作出修改完善,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一是修改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增加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行为。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是增加了关闭破坏生产安全设备设施和篡改、隐瞒、销毁数据信息的犯罪。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三是增加了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犯罪。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四是增加了擅自从事高危生产作业活动的犯罪。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这次修改大大降低了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门槛,只要具有发生事故的现实危险,即使还没有发生事故,也可能会锒铛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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