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葛亮“谈安全生产”系列之三十二
坚守法律底线 落实主体责任
——诸葛先生谈新《安全生产法》之企业主体责任落实(1)
文/徐三元
企业不消灭事故,事故将消灭企业
DK
话说2014年8月份江苏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铝粉尘爆炸事故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时隔4个多月,昆山特别重大爆炸事故的调查结果又是如何呢?
2014年12月30日,国务院做出批复,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同意对事故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中荣公司董事长吴基滔、总经理林伯昌、经理吴升宪等涉嫌犯罪的18名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采取措施,对其他35名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对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之大以及范围之广可谓前所未有,老板对此十分震惊。他急忙来到我办公室,开口就说:“昆山爆炸事故对事故责任者,尤其是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好重!看来,作为一名企业家,履行社会责任,抓好安全生产是我们遵纪守法的基本要求。坚守法律底线,是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条件。”
老板来我办公室之前,我正在看国家安监总局总结的近年来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其中重点之一是“坚持四个对待”:把别人的事故当成自己的事故来对待;把过去的事故当成今天的事故来对待;把小事故当成大事故来对待;把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老板就贯彻了第一条:把别人的事故当成自己的事故来对待。
“看来老板感触很深啊!我也正想和您谈谈,我们该如何做好安全生产,一方面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另一方面履行我们的社会责任。”我说。
才打开话题,关羽跑过来,急急忙忙地说:“顺德一家机械制造公司刚刚发生爆炸事故,已造成17人死亡。”
听到这个消息,老板更加震惊:“机械厂怎么会爆炸?而且造成这么重大的人员伤亡!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听说事故是因为车间工人误操作导致。据初步了解,当时有工人使用天那水(香蕉水,无色透明液体,极易挥发和燃烧,对人体有一定毒性。应在通风处使用,避免火种,密闭、阴暗处贮存。)清洗设备,正好附近有员工使用电焊对设备进行检修,结果焊渣引燃天那水,由于天气寒冷,车间门窗紧闭,从而导致巨大的爆炸。”关羽回答。
我一听,立刻搜索该事故企业相关信息进一步了解详情:
发生事故的是广东富华机械集团,是一家集公路用车底盘零部件研发、制造与销售为一体的跨国集团公司。2007年至今,富华公司生产的挂车车轴产量和销量一直稳居全球第一。而此次发生爆燃的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正是富华集团的一家成员单位。据了解,按照规划,富华集团的交通机械城建成后将成为未来华南地区重要的交通机械和汽车配件产业基地。街道为交通机械城提供用地1091亩,将建成富华集团总部基地,项目总投资22.6亿元,全面投产后产值预计将超过百亿元。
“真难以想象,在这样一个全新建设的、大型现代化的工厂,而且是在机械行业内发生如此重大的爆炸事故。一直以来,我以为重特大事故都发生在像我们这样的易燃易爆的化工厂,这不仅让我匪夷所思,更让我胆战心惊,担心我们新野化工随时都可能发生重特大爆炸事故。”老板自言自语。
守 法 必 先 学 法
“‘企业不消灭事故,终要被事故消灭’。江苏昆山的事故和顺德的事故,都反映出了这个事实。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多少产值都是空谈。企业也只有到这一刻才真正明白,安全生产是数字前面的‘1’,其他产值是‘1’后面的‘0’。”我淡定地说。
见老板陷于深思之中,我不禁又想起1800多年前,我和老板创业建立蜀汉政权的时代。当时我们作为外来和尚,初入蜀汉,内部不稳,外部又受曹操、孙权两股势力对立的巨大压力。对于如何鼎足,曾有人提出要法外施恩,放松法律制裁。我根据刘璋时代对地方豪强无法控制,违法乱纪现象严重的实际情况,提出必须整肃法纪,厉行法治。经综合评判后,我认为,要赏罚分明,用罚限制他们的为恶,用赏来给他们开辟政治上的出路。
实践证明,蜀汉实行的法治政策,不但收到了限制豪强的效果,也取得了利用豪强的骄人成绩,实现鼎足而立。
于是,我对老板说:“我们是否该从历史中吸取经验教训呢?”
老板似乎领会了我的意思,说:“坚守法律底线,落实主体责任,这是我们生存发展的前提。”
我欣喜地点头,老板敏锐的洞察力让我佩服不已。
“上次你给我谈到了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守法是企业最低的底线。守法的前提是要知法懂法,我希望你全面深入对新安法进行宣贯,使新野化工全体人员都知法懂法守法。当今的条件正如我们蜀汉当时的情形,我们面临全球化的竞争,要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必须提升我们在全球的核心竞争力,面对我们处于劣势的实际,我们必须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老板接着说。
“老板,安全生产法确实是生命之法。作为生产企业,要好好贯彻与执行。您的要求我一定落实。为了让新安法家喻户晓,我打算做一次专题研讨,让社会各界都来参与学习贯彻新安法的热潮中。”我说。
老板十分赞同。于是,我立即在我们新野公司的网站上发布了学习贯彻新安法的通知,欢迎全社会都来参与对安全生产法的学习讨论,没想到反应非常热烈,许昌集团,江东集团等多个同行都来电要求参加研讨。
经过一段时间的准备,研讨会如期召开。出乎我意料的是,不仅各集团的安全总监来了,连各集团的老总,像许昌的曹操,江东的孙权等也都来了。这个研讨会真像极了当年的群英会。
研讨前,我给大家提出了这样几个问题:
“大家为什么参加研讨?新安法修订对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有哪些严格的要求?新安法反应了哪些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律?作为企业我们应该如何落实主体责任?”
对于为何参加研讨,江东孙权首先发言。他说:“近期事故多发,不仅社会影响恶劣,而且直接关乎企业的生死存亡。我们不想死,我们想发展。”
牵牛要牵牛鼻子
“无数血的教训证明,如果一个企业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不能有效防止和减少事故,那么终究有一天事故会消灭企业。”许昌集团曹操接着说。
“孔明先生,你今天把我们召集起来,学习研讨新安法,我们充满期待,还请你不吝赐教,谈谈你对新安法的学习见解吧。”徐庶催促我说。
面对大家的期待,我兴奋地说:“那我就抛砖引玉吧。我认为新安法亮点之一就是突出了人在安全生产中的主导作用,把对人的要求放在了安全生产的关键位置,尤其强化了主要负责人应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及其责任。常言道,安全生产老大难,老大重视就不难。”
“嗯,这正如牵牛要牵牛鼻子才能让牛跟你走,企业要真正把安全生产落到实处,必须抓住各位老板这个牛鼻子。”东吴的周瑜俏皮地说。
“公瑾如此放肆,你不怕老板炒你鱿鱼?”徐庶开玩笑说。
“哈哈,公瑾所言甚是,我不仅不炒他鱿鱼,还要加薪加爵,只有尽职尽责,在工作中才会有办法!我也才放心。”孙权说。
“在当今市场竞争的大背景下,作为生产经营主体,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有利态势,同时由于企业本身具有逐利性,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很可能减少对安全生产资金和设施的投入。我想法律刚好给了我们这样一个约束。我倒想听听孔明讲讲新安法对我们这些企业负责人的具体要求。”曹操说。
我点头接过曹操的话:“新安法规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可简单概括为两句话,‘建章立制抓培训,花钱消灾报事故’,具体有七项职责:一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是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是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是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是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是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这七项职责从规章制度、安全投入、安全培训、隐患排查等方面对主要负责人作出了明确的要求。不履行职责会受到行政、民事、刑事等严厉处罚,还有终身禁止担任本行业主要负责人。”
“对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事故的,最高可处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同时可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会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对于发生事故的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周瑜补充说。
“这些法律规定真是够严厉的。看来我们不履行好职责,轻则失业,重则面临牢狱之灾啊。”孙权感叹。
对于新《安全生产法》的更多细节问题探讨且看下回分解。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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