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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葛亮谈安全心理学 严字当头、注重实效,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健康——诸葛先生谈《职业病防治法》(二)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21-05-08 分类:安全论坛文章


诸葛亮“谈安全生产”系列之三十八

   严字当头、注重实效,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健康

——诸葛先生谈《职业病防治法》(二)


文/徐三元


法定职业病

      话说《职业病防治法》宣讲会在大家的期盼中如期举行。会议开始后,大家迫不及待,你一言我一语,提出了各种千奇百怪的问题。

      貂蝉说,她觉得自己长了一张“屏幕脸”。郭嘉又说,他认为自己的手是“鼠标手”了!太史慈站起来说,他手和脸没有问题,可能是有“颈椎病”。一些之前从未听过的特殊词语从与会者的口中吐了出来,像干眼病、玻璃胃、污染肺之类的。

      大家焦急的问我,这些是职业病吗?

      对大家的困惑,我没有立即直接回应,而是反问貂蝉,你为什么说你是屏幕脸呢?

       “在工作上每天都对着电脑屏幕,那些电磁辐射害的我长痘又长斑的。都是电脑屏幕惹的祸,所以就成了屏幕脸了。”貂蝉自我调侃道。

      大家说的这些的确与工作有关,但是大家对什么是职业病还是不甚了解。于是,我清了清嗓子,让大家安静下来:“可以肯定地告诉大家,你们说的这些病虽然与工作有关系,但却不属于法定职业病!”

       “那到底什么是法定职业病?”张飞追问。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法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太史慈问:“那么怎样才能构成法定职业病呢?”

      我说:“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素:一是患病主体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经济组织中的劳动者;二是必须是在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三是必须属于法定的职业病病种。所以根据大伙说的那些症状,大家说的与其从事的职业活动有关,但却不在国家公布的法定职业病目录范围中,因此是不能诊断为职业病的,也不能享受职业病待遇。”

      “那目前国家公布的法定职业病病种有哪些,共有多少种呢?”关羽问

      “2015年,国家对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进行了新的调整,修订后的职业病病种由原来的115种职业病调整为132种。《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倾向生产一线作业人员,目的是最大程度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例如煤炭、冶金、有色金属、化工、林业、建材、机械加工行业作业人员,另外,还涉及低温作业人员、医疗卫生人员和人民警察等。”我接着说。

      “听了孔明先生的解答,我们对哪些病是法定职业病有了初步的了解,那为什么前面大家提到的像颈椎病、干眼病等没有列入国家法定职业病呢,这些也是因工作因素导致的啊!”周瑜追问。

      “实行法定职业病制度是为了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保障劳动者在患病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于我们国家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定职业病的病种数量要与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工伤保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因而只能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突出重点职业病种。不过,我相信,今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更多的职业病病种将纳入到法定职业病目录中。”我进一步补充说。

常见案例解析



      “要保护劳动者的健康,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益,我们必须学法、懂法、守法。刚才对法定职业病的解释,算是一个开头,接下来,我们一起来通过案例剖析,加深对法律的理解。”我说。

      首先提问的是张辽。张辽本来是吕布的手下高管,却不料吕布出事了,公司被曹操收购,张辽顺理成为曹操手下的一名高管。他对吕布公司曾经出现过的问题,较有发言权!他问:“我之前在吕布手下,遇到了这样两个案例:一是公司员工工作不到十天发现疑似职业病。政府要求由我们来承担其治疗费用。可是,才工作十天就犯病了,与我们何干?二是有一位工人明明不在噪声作业岗位,可是,体检中发现他有‘噪声聋’,真是好冤枉啊!”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工作十天就发现犯有职业病,说明企业没有按照规定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如果你们公司找不到相关证据,证明该员工不是在本公司得病的,其治疗费当然要由你公司承担。

      而对于不在噪声岗位却发现有噪声聋,同样要找到该员工的岗位工种噪声没有超标的证据。比如,公司是否有对车间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检测?如果有,是否存在噪声,是否符合标准并公布检测结果等。总之,企业有保障劳动者健康的义务,如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督促劳动者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等。”我说。

      “或许对于这样模棱两可或者说不明不白的事情,诸多企业也遇到过。看来企业是否学法、懂法、遵法、守法,不仅是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更是在保护企业的切身利益。”徐庶说。

      “吕布公司存在的问题,或许绝非只是没有做体检和检测这么简单!其实质在于漠视法律,心存侥幸。前不久,频频发生电梯事故。电梯,几乎是每个都市人每天都会接触到的。在未发生事故的时候,我们从不会在意其潜在的危险,直到眼睁睁看到一个人被电梯‘吞’掉,才胆战心惊地想到,其实,危险就在我们的日常生活里。而职业健康也是如此,健康的时候,对它看不见摸不着,一旦犯病,就追悔莫及。之所以导致职业病,一方面是劳动者自己没有注意,另一方面是企业没有用心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司马懿说。

      “所以对于职业病的预防与控制,无论是政府监管还是企业落实,要从严且注重实效。我参与调查过另外一个不知名小公司发生的群体性职业病事件,车间几十号人发生苯中毒。事故原因是使用的‘甲苯’清洁剂和胶水中苯含量较高,生产车间布局不合理,通风不良,导致苯浓度严重超标。该厂投产前未向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接触苯作业的工人未进行就业前职业健康检查,未告知工人所从事的工作存在职业病危害,也未督促工人采取个体防护措施。所以,该起事故的结果就是,企业倒闭,员工健康受到严重损害。”周瑜说。


违法的代价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安全监管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条件应当符合职业卫生要求。在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符合法律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并按法律规定为劳动者提供防护用品,采取防护措施。”我说。

      张辽说:“劳动者自己不戴防护用品,我们也没有办法!”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对于劳动者个人不配合、不使用,企业应该在制度上予以约束与督促。”徐庶回答。   

      为逃避一时的责任或者减少一时的麻烦,后患无穷。讲到这里,我再次关注起建设项目“三同时”来。因为做好“三同时”工作,是从根本上、源头上来控制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我问徐庶:“你们公司改建扩建项目,是否顺利开展了三同时?上次把齐白石换虾的故事讲给曹总听了吗?”

      徐庶说:“我不仅讲了齐白石换虾,还讲了不做的处罚。《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所以,如果曹总不做‘三同时’,后果更严重。”

      对于企业来说,在任何时候“人”都是最重要的。希望各企业坚守保护劳动人民健康的底线,加强对《职业病防治法》的理解,并落实相关要求。

      宣讲会进行到此,大家对做好职业病防控工作有了较深的体会,也感觉到肩负的责任,又纷纷提问:“职业病防控到底有哪些对策呢?”

     欲知对策如何,且看下期分解。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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